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证据的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证据的提交要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质证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的内容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证据的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包括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或原物核对的复印件或复制品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制定的规定。该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您可以通过以下视频,详细了解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