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人 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这些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等。他们是基于用益物权的设立而成为特定物的占有人和使用人,通过利用该物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或其他好处。《物权法 》和《民法典 》均明确规定了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实际控制和管理物、按约定用途使用物并获取孳息等。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如抢险救灾),单位或个人的不动产被征用导致用益物权消灭时,应对用益物权人给予补偿。此外,与所有权相比,用益物权在行使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但受到一定限制,即不能处分所占用之物。12
有用1
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