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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24个月医疗期?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对于【24个月】存在两种不同理解:
观点一:24个月是指医疗期,且是特殊疾病的保底医疗期,在24个月不能痊愈时需要延长医疗期,才需要经过企业和劳动部门批注。这就意味着特殊疾病当然享有24个月医疗期。
支持观点一的地区主要有:上海、北京、江苏

观点二:24个月是指患病的持续时间,在员工身患疾病24个月内还不能痊愈的情况下,根据工龄计算医疗期用尽后仍需延长的,需要经企业和劳动部门批准。这就意味着即使患有特殊疾病,也应按照工龄确定医疗期。
支持观点二的地区主要有:广东、浙江、山东

近年来,关于员工病假与医疗期的纠纷不断,抑郁症作为一种诊断主观性较强的疾病在适用医疗期问题上的审判实践也各不相同。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在上海、北京、江苏等地区,也并不是将抑郁症笼统地认定为精神病享有24个月医疗期,也是需要结合员工的患病程度、病史、治疗要求等进行综合判断。

2023-10-29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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