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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两对半检查要点介绍两对半的相关政策规定

曾爱中主任医师感染科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三甲 | 全国第53

乙肝五项即乙肝两对半,乙肝两对半是临床上检测是否感染乙肝病毒的一项检查,乙肝两对半分为定性及定量两种检查,两种检查中乙肝两对半的正常值都不尽相同。那么在进行乙肝五项定性检查与定量检查时如何观察两对半的正常值?

乙肝两对半检查要点介绍两对半的相关政策规定

在乙肝两对半定性检查中,检查结果通常用“+”或“-”号来表示,“+”号表示阳性,“-”号表示阴性。乙肝两对半正常值是“-”阴性,说明血清中检测不到这项乙肝病毒标志物。

在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查中,乙肝两对半正常值为①HBsAg:<0.5ng/ml(毫微克/毫升)②HBsAb:<=10MIU/ml[米尤(音)/毫升]③HBeAg<=0.5PEIU/ml④HBeAb:当HBeAb定量<=0.2PEIU/ml⑤HBcAb:<=0.9PEIU/ml。

HBsAg(+)是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指标,提示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而抗-HBs(+)表示体内存在着乙型肝炎病毒的保护性抗体,可保护机体免受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注射乙肝疫苗后,体内可产生抗-HBs。

HBeAg(+)是乙肝病毒在体内复制(繁殖)的指标,提示传染性较强,HBVDNA的临床意义与其相同。抗-HBe是HBeAg的抗体,它的出现表明传染性较低,病毒在体内不活跃。

HBcAg是乙型肝炎病毒的核心抗原,一般存在于肝细胞内,只能通过特殊的方法才能检测到,因此乙肝两对半五项指标中不包括此项。但只要体内有HBcAg就会产生它的相应抗体——抗-HBc,因此抗-HBc(+)提示体内存在HBcAg,是既往或现在感染乙肝病毒的标志。

HBVDNA就是使乙肝病毒能复制出新的病毒的遗传物质,简称乙肝病毒基因。乙肝病毒只有抗原而没有HBVDNA,是不会感染别人的,因为它没有复制病毒的能力,病人也就彻底痊愈了。医生在衡量乙肝患者的病情时,需要测血液中是否含有HBVDNA(定性,即阳性还是阴性),确定是否有感染性;而且还要测一下带有病毒的数量(病毒载量),就是判定感染性的高低,通常是以每毫升含有多少病毒的拷贝数(拷贝/毫升)标明患者血液中病毒载量。

HBVDNA的定性和定量对医生的诊断和用药非常重要,如果是阳性而且乙肝病毒载量很高,就必须治疗,否则会发生病情变化。有的人因病情反复,可引起肝硬化;有的则因乙肝病毒DNA和人肝细胞的DNA发生整合,会促使癌变。

乙肝两对半只能反映体内抗原抗体的携带模式及在一定条件下机体的免疫情况,为乙肝病毒感染提供间接证据。而HBVDNA的存在才是乙肝病毒感染的直接证据,是诊断的金标准。

当不能确信自己是否感染乙肝病毒并传染给周围的亲朋好友时,最好是在做乙肝两对半检查的基础上再申请HBVDNA检查,其结果不仅可以反映体内是否感染乙肝病毒、乙肝病毒的复制力及传染性,并能评价和监测抗病毒药物对慢性乙肝的疗效。其实只是单纯检查乙肝两对半,不必空腹;但如果还要做与代谢有关的检查,比如肝功能,就必须空腹,且前天晚上注意休息,不吃太油腻的食物。

不需要空腹的原因乙肝两对半检查是一种化验试验,主要是检测体内的乙肝病毒抗原情况,也就是乙肝病毒及机体的反应情况,它是用来判断人体是否感染了乙肝病毒,及粗略评估体内乙肝病毒的水平,所以乙肝两对半检查与代谢没有直接关系,进食不影响那些HBV抗原抗体的指标,即不影响检查结果的准确性。所以不需要空腹。

以上就是乙肝两对半的正常值的观察以及乙肝两对半检查的相关知识,乙肝两对半已经普遍运用于临床,以往乙肝两对半一直被列为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菜单”,而自2009年开始,卫生部已经出台政策——常规体检表将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

乙肝,只在中国是被夸大的恐惧,在国外的常规检查中,不包含乙肝两对半的检测。仅仅在献血、捐献器官等活动中检测HBV,在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常规检查中也不检测HBV。在国外某些国家,只检测有没有抗体,仅仅建议没有抗体的人员注射乙肝疫苗。常规检查中,检测肝功能比检测HBV更科学。在中国内地的常规检查中,不包含HIV(艾滋)、HDV(丁肝)等检测,仅仅包含HBV检测,是对个人隐私与科学态度的双重不尊重。

2009年12月29日,卫生部新闻发言明确表示,计划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的检查,组织者不得强制体检者接受检查,同时,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入学、就业的限制条件,切实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入学权利。

乙肝两对半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来说,都要求员工入职前做乙肝两对半项目的检查,检查结果直接影响该员工的就业问题。这种类似检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精神,涉嫌就业歧视。在中国体检,是用工单位直接将个人体检表从医院提走,严重侵犯个人隐私。医院无权未经个人同意,将个人体检表以及各种信息提供或透漏给他人或单位。是用人单位与医院的双重违法操作。国外在用工过程中,包括对艾滋的检查,都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更不会要求对HBV的检查。在日本,HBV携带者甚至可以从事食品行业。仅仅在中国,对HBV携带者,设置了苛刻的门槛。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含入幼儿园,下同)、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以评价肝脏功能。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治疗患者。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整入学体检项目,规范入学体检表格的内容。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规定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要求求职者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要及时调整技工院校入学体检项目,督促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垂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身体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不会因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学校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物等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以上就是乙肝两对半的知识及两对半政策的相关介绍,日常生活中要做好预防乙肝病毒感染的措施,并定期检查乙肝两对半,及时发现乙肝并积极治疗,防止肝病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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